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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”系列理论文章(二十三)——《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法治保障》

日期:2024-07-24 供稿: 点击:

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法治保障

王克

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,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,离不开农村法治建设,离不开农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完善,需要农村法治实现现代化。

要实现农村法治的现代化,前提是建设完备的乡村法律法规体系,在此基础上,要多渠道提高农村司法能力和执法能力。

加强农村司法能力建设,要依托基层治理体系,健全农村多元纠纷解决体系。加强农村司法能力建设就是要提升有关机关单位解决各类乡村纠纷、满足农民合法诉求的能力,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、促进乡村振兴的目的。农民的利益和诉求涉及人身、财产、名誉等多个方面,具有涉及面广、类型多、数量多等特征,这就要求农村司法体系应依托乡村社会治理体系,充分调动基层法官、司法协理员、人民调解员、农村基层干部等力量,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,多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,将大量纠纷和冲突解决在基层,解决在初始萌芽状态,避免矛盾扩大,从而起到保护农民各种合法权益和诉求,平息社会矛盾,为乡村振兴创造稳定的社会局面。对矛盾纠纷的化解要做到公正、多元、高效、及时,注重预防、就地化解、调解优先、诉讼断后,以上是加强农村司法能力建设的重点。

农村执法能力就是政府或其部门在乡村社会实施法律的能力。提升农村执法能力,首先需要通过教育、学习等多种手段,增强基层执法人员法治观念、法治素养,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、解决问题、推动发展的能力。

要实现乡村法治现代化的目标,一方面需要乡村立法、司法、执法体系的建设,另一方面要依托农村基层治理体系,健全自治、法治、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。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社会事务治理的基本手段,德治同样具有重要作用,通过德治对村民内心的教化作用,对法治起到滋养作用。在农村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中华传统美德,让村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、法律秩序;但自治和德治具有缺乏强制执行力的局限性,这就需要发挥法治的强制力。自治、德治要与法治相结合,自治在法治的保障下施行,在德治的滋养下运转,实现“三治融合”的基层治理格局,是法治体系建设的方向。所以,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,是要建立起党组织统一领导、政府依法履责、各类组织积极协同、群众广泛参与,自治、法治、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。

在农村普法宣传中,要以农民群众最迫切的利益诉求导向,引导广大农民主动学习法律,掌握法律,培养农民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维习惯和法治思维方式。信仰作为人基本而深刻的精神活动,体现着人对价值理想及其实现路径的认同。树立法律信仰,培养法律意识,不仅意味着要引导广大农村群众守法、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,更意味着要让群众从心底认同现代法律所代表的价值观念,将法律作为心目中的最高权威,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、自觉遵守者、坚定捍卫者。

总之,应当结合我国农村实际,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,走中国特色乡村法治现代化的新道路,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、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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