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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党纪学习教育”系列理论文章(七)——《切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》

日期:2024-05-30 供稿: 点击:

切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


朱永海


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党的力量来自组织。党的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、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,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、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。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进行了规定,列出了“负面清单”,划出了“红线”。广大党员要人人知敬畏,个个守底线,将组织纪律内化于心、外化于行。

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不落实组织决定的处分规定。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,“四个服从”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,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。《条例》第七十七条规定,禁止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;禁止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;禁止故意规避集体决策,决定“三重一大”;禁止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。《条例》第七十八条规定,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党纪处分。《条例》第七十九条规定,对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、调动、交流等决定的,给予党纪处分。

对违规选任干部和违规谋取人事利益的处分规定。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,干部队伍建设是关键。《条例》第八十四条规定,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,绝不允许出现任人唯亲、排斥异己、封官许愿、说情干预、跑官要官、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,也绝不允许用人失察失误;第八十五条规定,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,绝不允许搞好人主义。做好新时代的组织工作,要用好人才这个第一资源。《条例》将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、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作为重要着力点,第八十六条规定,禁止组织或个人在录用、考核、职称、待遇、学历、荣誉、称号等工作中,隐瞒、歪曲事实真相、弄虚作假、骗取利益。

对侵犯党员权利和违规发展党员的处分规定。《条例》第八十三条规定,禁止在民主推荐、民主测评、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、助选、贿选等非组织活动;《条例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,禁止侵犯党员的各项权利,对党员的批评、检举、控告、申辩、申诉等绝不允许阻挠、压制、打击报复;《条例》第八十九条要求,发展党员必须符合条件和规定程序。

对违反出国管理规定和拒绝作证、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。《条例》第九十条至第九十三条规定,禁止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,禁止擅自变更路线、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(境)行为,出国(境)不允许擅自脱离组织;《条例》第八十条规定,禁止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。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,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、政治上依靠组织、工作上服从组织、感情上信赖组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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